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四章 职工
第五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章 附则
序 言
陆房突围胜利纪念馆位于山东省肥城市安临站镇东陆房村凤凰山脚下,为纪念陆房突围胜利,于1972年在陆房战斗遗址上建立了肥城烈士陵园,在烈士陵园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历经多次整修,2013年完成了全市2549座烈士墓集中建设工程,2015年又对烈士陵园进行改、扩建,建设了陆房突围胜利纪念馆,纪念馆建设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有效保护遗址,保持了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陆房突围胜利纪念馆建筑面积5300余平方米,馆名由中央军委原副主席迟浩田上将题写,分为上下两层,除了运用传统的实物、大型实景图片、文字说明、模型、局部复原场景等作为展览布置外,还采用了大量声光电技术与多元化视听手段,来增强现实感和观者的沉浸感,生动再现了陆房战斗中八路军将士绝地反击、奋勇歼敌的壮烈场面,人民群众舍生忘死、助力突围的血肉之情。负一层建有400多平米的多功能厅,不仅能播放各类红色教育影片、专题片,还能满足开展各类视频教育、专题报告、会议等需求。无名烈士纪念广场建有英烈墙,共安葬陆房战斗中英勇牺牲的178名无名烈士,是全国唯一一面保留烈士骨灰的英烈墙。纪念碑广场占地1万平方米,“陆房战斗纪念碑”碑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总参谋长杨得志将军题写,广场上陈列了国家、部队有关单位无偿捐赠的武器,增加了爱国主义教育的直观效果。经过几年发展,先后被评为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国家AA级旅游景区、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山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山东省国防教育基地、山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山东省关心下一代教育基地、泰安市党员教育基地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本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宣教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陆房突围胜利纪念馆;本馆地址为:山东省肥城市安临站镇东陆房村北凤凰山南麓。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肥城市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是:肥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 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机构
第八条 本馆上级主管单位肥城市人民政府,本馆的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九条 本馆下设综合科、宣传教育科、管理维护科、安全保卫科。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十条 本馆管理层是本馆法定代表人,称主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由主管部门任命,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委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十二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委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主任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职工
第十四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五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上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十六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馆内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馆声誉,维护本馆利益,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十八条 本馆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十九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二十三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博物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陆房突围胜利纪念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修订后自二0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